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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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主詰問) 主詰問應就待證事項及其相關事項行之。 為辯明證人、鑑定人陳述之證明力,得就必要之事項為主詰問。 行主詰問時,不得為誘導詰問。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 未為實體事項之詰問前,有關證人、鑑定人之身分、學歷、經歷、與其交游所關之必要準備事項。 (二) 當事人顯無爭執之事項。 (三) 關於證人、鑑定人記憶不清之事項,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 (四) 證人、鑑定人對詰問者顯示敵意或反感者。 (五) 證人、鑑定人故為規避之事項。 (六) 證人、鑑定人為與先前不符之陳述時,其先前之陳述。 (七) 其他認有誘導詰問必要之特別情事者。 (新修正刑訴法第一六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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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第8條》,主詰問應就待證事項及其相關事項進行。此外,也可以對必要事項進行主詰問以辯明證人、鑑定人陳述的證明力。在進行主詰問時,不得進行誘導詰問,但有以下情況例外: 1. 在進行實體事項詰問之前,可以就有關證人、鑑定人的身分、學歷、經歷以及與其交往相關的必要準備事項進行詰問。 2.當事人之間明顯沒有爭議的事項。 3.可能喚起證人、鑑定人記憶的事項。 4.證人、鑑定人對詰問者表現出敵意或反感。 5.證人、鑑定人有規避的事項。 6.證人、鑑定人所做陳述不符合先前陳述時,可以詰問先前的陳述。 7.其他認為有必要進行誘導詰問的特殊情況。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檢自https://www.fda.gov.tw/upload/fdagov/3.%E4%B8%8B%E8%BC%89%E5%8D%80/%E5%8F%B8%E6%B3%95%E8%A6%8F%E6%A2%9D/%E5%88%91%E4%BA%8B%E5%AF%A9%E5%88%A4%E9%80%B2%E8%A1%8C%E8%A9%A2%E5%95%8F%E5%8F%8A%E8%A9%B0%E5%95%8F%E5%8F%83%E8%80%83%E8%A6%81%E9%BB%9E%20(Correction_F).pdf
- 主詰問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證明力名詞
- 誘導詰問名詞
- 詰問名詞
- 刑訴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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