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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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詰問權人及詰問次序)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 前項證人或鑑定人之詰問,依下列次序: (一) 先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主詰問。 (二) 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反詰問。 (三) 再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主詰問。 (四) 再次由他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反詰問。 前項詰問完畢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更行詰問。 證人、鑑定人經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完畢後,審判長得為訊問。 同一被告、自訴人有二以上代理人、辯護人時,該被告、自訴人之代理人、辯護人對同一證人、鑑定人之詰問,應推由其中一人代表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兩造同時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其主詰問次序由兩造合意決定,如不能決定時,由審判長定之。 (新修正刑訴法一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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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七款的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的證人和鑑定人,在審判長進行人別訊問後,可以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進行詰問。詰問的次序則按照以下順序進行:首先由聲請傳喚的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進行主詰問,接著由另一方的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進行反詰問,然後再由聲請傳喚的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進行覆主詰問,最後由另一方的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進行覆反詰問。在詰問完畢後,經審判長的許可,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可以再進行詰問。證人、鑑定人在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完畢後,則由審判長進行訊問。如果同一被告或自訴人有兩個以上的代理人或辯護人,對於同一證人或鑑定人的詰問,應由其中一人代表詢問,但經審判長許可的情況除外。如果兩造同時聲請傳喚的證人或鑑定人,詰問的主次序由雙方協議決定,若無法達成協議,則由審判長決定。此修正內容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交互詰問】之修正理由。
- 詰問權名詞
- 詰問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傳喚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人別訊問名詞
- 主詰問名詞
- 反詰問名詞
- 覆主詰問名詞
- 覆反詰問名詞
- 更行詰問名詞
- 訊問名詞
- 被告名詞
- 自訴人名詞
- 合意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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