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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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受命法官之指定及其權限) 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為準備審判起見,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使行準備程序,以處理第二點至第四點規定之事項。 受命法官依前項規定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裁定,不在此限。 (新修正刑訴法二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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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律相關資料,刑事訴訟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第6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行合議審判的案件可以指定一名庭員為受命法官,進行審判前的準備程序。 2. 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中處理的事項包括第2點至第4點所規定的事項。 3. 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中享有與法院或審判長相同的權限。 4. 唯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的裁定不受此限制。 根據提供的相關資料,目前我們無法針對參考要點第6條的具體內容提供更多解釋或關聯到特定案例的範例。因此,我們無法確切回答這個問題,並且建議參考相關的法律文獻或諮詢法律專業人士以獲得更確切的答案。
- 受命法官名詞
- 合議審判名詞
- 審判期日名詞
- 第一百二十一條條文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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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