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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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被告無辯護人時之發問方式) 被告無辯護人者,被告及他造當事人得不對證人、鑑定人為詰問。但審判長於調查證據時,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或輔佐人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之適當機會。 (新修正刑訴法一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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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當被告無辯護人時,被告及其他當事人有權不詰問證人、鑑定人。然而,審判長在調查證據時,仍應給予當事人、代理人或輔佐人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的適當機會。 參考資料: 《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第9屆立法院第3會期第15次冠案聲請及第33次均案聽證通過),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30001
- 被告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詰問名詞
- 證據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刑訴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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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