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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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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被告辯護人時之發問方式) 被告無辯護人者,被告及他造當事人得不對證人鑑定人為詰問。但審判長於調查證據時,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之適當機會。 (新修正刑訴法一六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當被告無辯護人時,被告及其他當事人有權不詰問證人、鑑定人。然而,審判長在調查證據時,仍應給予當事人、代理人或輔佐人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的適當機會。 參考資料: 《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第9屆立法院第3會期第15次冠案聲請及第33次均案聽證通過),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30001

  • 被告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詰問名詞
  • 證據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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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第 5 條規定:「五 (被告無辯護人時之發問方式) 被告無辯護人者,被告及他造當事人得不對證人、鑑定人為詰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