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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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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當事人就證據調查次序、範圍及方法之提出意見權)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應就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提出意見。 法院應依前項所提意見而為裁定。必要時,得因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之聲請變更之。 (新修正刑訴法一六一之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1之2條,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擁有在調查證據的範圍、次序及方法方面提出意見的權利。法院應該根據這些建議做出裁定,並在必要時可以根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的要求進行變更。例如,如果辯護人認為在調查證據的過程中違反了當事人的權利,他們可以提出意見要求法院進行相關的變更。

  • 證據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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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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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第 4 條規定:「四 (當事人就證據調查次序、範圍及方法之提出意見權)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應就調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