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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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當事人就證據調查次序、範圍及方法之提出意見權)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應就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提出意見。 法院應依前項所提意見而為裁定。必要時,得因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之聲請變更之。 (新修正刑訴法一六一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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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1之2條,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擁有在調查證據的範圍、次序及方法方面提出意見的權利。法院應該根據這些建議做出裁定,並在必要時可以根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的要求進行變更。例如,如果辯護人認為在調查證據的過程中違反了當事人的權利,他們可以提出意見要求法院進行相關的變更。
- 證據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刑訴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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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