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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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覆主詰問) 覆主詰問應就反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行之。 行覆主詰問,依主詰問之方式為之。 前點之規定,於行覆主詰問時準用之。 (新修正刑訴法一六六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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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四,覆主詰問應就反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進行。覆主詰問的方式應跟主詰問相同。在進行覆主詰問時,可以適用前述規定的相關規定。 例子:在一個刑事審判中,當辯方的辯護律師在反詰問證人時,發現了一些和主詰問相關的新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四,辯方的辯護律師可以按照主詰問的方式對這些新證據進行進一步的覆主詰問。這樣做有助於更好地揭示真相,確保公正審判的進行。
- 覆主詰問名詞
- 反詰問名詞
- 主詰問名詞
- 刑訴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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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