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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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覆反詰問) 覆反詰問,應就辯明覆主詰問所顯現證據證明力必要之事項行之。行覆反詰問,依反詰問之方式行之。 (新修正刑訴法一六六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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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第12條規定了覆反詰問的內容和方式。根據這條規定,覆反詰問的目的是為了辯明覆主詰問所顯現的證據的證明力需要進一步詢問的事項。在進行覆反詰問時,應該按照反詰問的方式進行。覆反詰問的詢問內容應該是根據反詰問所顯現的證據,針對必要的事項進行詢問。根據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第166.5條規定,覆反詰問的方式應該與反詰問的方式相同。如果有需要進一步辯明覆主詰問所顯現的證據的證明力的事項,可以進行覆反詰問。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66.5條,覆反詰問應該按照反詰問的方式進行,針對辯明覆主詰問所顯現證據證明力必要的事項進行詢問。此外,《刑事訴訟法》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中也提到了覆反詰問的具體案例,例如判決書中提到了被告以外的證人在審判中的陳述與先前在警詢時的陳述不相符的情況,並說明了這樣的陳述可以作為彈劾證據。在另一個判決中,提到了覆反詰問的方式和規則,並指出了在審判中被告以外的證人於偵查中的供述可以作為證據。這些案例可以作為釐清覆反詰問的概念和適用的參考。 這是最新的相關資料,可以用來解釋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第12條中的規定,特別是覆反詰問的方式和目的。
- 覆反詰問名詞
- 覆主詰問名詞
- 證據證明力名詞
- 反詰問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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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