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十五 (審判長依職權限制或禁止不當詰問)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證人、鑑定人時,審判長除認其有不當者外,不得限制或禁止之。 (新修正刑訴法一六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詢問證人、鑑定人時,審判長除非認為詢問方式不當,否則不得限制或禁止詢問。這個條款的目的是保障當事人的詢問權,以確認供述證據的真偽,進一步發現真相。為了確保這一權利的行使,除非當事人放棄詢問權,法院應該通知當事人在調查證據的時間和地點,並給予他們詢問的機會。否則,訴訟程序將違反法律。 在上述範例中,第二條中提到了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該條規定了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在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時的權利,除非審判長認為詢問方式有不當之處,否則不得禁止。這項條款的立法目的是承認當事人的詢問權,其主要目的是通過當事人、辯護人等的詢問以辨明供述證據的真偽,期望發現實質的真實情況。為了保障詢問權的行使,除非權利人表示放棄該權利,法院應當通知權利人調查證據的時間和地點,並給予他們詢問的機會。否則,訴訟程序將違反法律。 另外,第三條提到了背信罪和誣告罪的成立條件。背信罪屬於結果犯,要件是導致本人財產損害,而這種損害應從經濟角度評價本人財產是否減少或未能增加,這是侵害財產權的犯罪。至於誣告罪的成立,就主觀方面來說,申告者必須有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圖;至於客觀方面,尤其需要虛構的事實足以使被誣告人有受到刑事或懲戒處分的危險。如果申告他人有不法行為,而這種行為在刑法上並不構成犯罪,那麼被誣告者不會因此面臨受刑事訴訟追究的危險,更不用說申告者是否能以誣告罪起訴了。 最後,第三個問題提到了一個原判決的問題,主要是關於受審人對證人的詰問權的限制。根據最新的修訂法律,滬判載明了審判程序進行中,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對證人進行詰問的權利。然而,在本案中,證人李○茂雖然在第一審到庭,但只在受命的法官底下受審,被告沒有直接詰問證人的機會。這是否違背了被告的訴訟權利,是否讓被告足以以審判不公免責?這種情況還需要進一步研究討論才能得出確定的結論。
- 不當詰問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詰問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