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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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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就詰問及回答聲明異議之事由)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之詰問及回答,得以違背法令或不當為由,聲明異議。 (新修正刑訴法一六七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之一條的規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在詰問證人或鑑定人時,可以以違背法令或不當為由聲明異議。這表示他們可以對詢問或答覆的方式提出反對意見。 例如,在一個刑事審判中,辯護人在詢問一名證人時,認為詢問的方式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辯護人可以以此為由聲明異議。這樣的異議可以使法院重新考慮詢問的方式是否適當。

  • 詰問名詞
  • 異議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法令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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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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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第 16 條規定:「十六 (就詰問及回答聲明異議之事由)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就證人、鑑定人之詰問及回答,得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