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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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就詰問及回答聲明異議之事由)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就證人、鑑定人之詰問及回答,得以違背法令或不當為由,聲明異議。 (新修正刑訴法一六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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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之一條的規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在詰問證人或鑑定人時,可以以違背法令或不當為由聲明異議。這表示他們可以對詢問或答覆的方式提出反對意見。 例如,在一個刑事審判中,辯護人在詢問一名證人時,認為詢問的方式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辯護人可以以此為由聲明異議。這樣的異議可以使法院重新考慮詢問的方式是否適當。
- 詰問名詞
- 異議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法令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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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