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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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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異議遲誤時機之效力) 審判長認異議有遲誤時機、意圖延滯訴訟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處分駁回之。但遲誤時機所提出之異議事項與案情有重要關係者,不在此限。 (新修正刑訴法一六七之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参考要点第18条:如果审判长认为异议提出的时机已延迟、意图延缓诉讼或其他非法情况,应当驳回该异议。但是,如果延迟提出的异议与案情有重要关系,则不受此限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7条之三:此条款是对刑事诉讼法进行的修正。修正后的规定表示,除非延迟提出的异议与案情有重要关系,否则对于已繫属于各级法院的案件,应根据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进行终结。修正前已依法律进行的诉讼程序将不受影响。 根据以上解释,如果异议提出的时机已延迟、意图延缓诉讼或其他非法情况,审判长应当驳回该异议。然而,如果延迟提出的异议与案情有重要关系,则不受此限制。

  • 異議名詞
  • 意圖名詞
  • 駁回名詞
  • 刑訴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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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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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第 18 條規定:「十八 (異議遲誤時機之效力) 審判長認異議有遲誤時機、意圖延滯訴訟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