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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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異議遲誤時機之效力) 審判長認異議有遲誤時機、意圖延滯訴訟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處分駁回之。但遲誤時機所提出之異議事項與案情有重要關係者,不在此限。 (新修正刑訴法一六七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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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参考要点第18条:如果审判长认为异议提出的时机已延迟、意图延缓诉讼或其他非法情况,应当驳回该异议。但是,如果延迟提出的异议与案情有重要关系,则不受此限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7条之三:此条款是对刑事诉讼法进行的修正。修正后的规定表示,除非延迟提出的异议与案情有重要关系,否则对于已繫属于各级法院的案件,应根据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进行终结。修正前已依法律进行的诉讼程序将不受影响。 根据以上解释,如果异议提出的时机已延迟、意图延缓诉讼或其他非法情况,审判长应当驳回该异议。然而,如果延迟提出的异议与案情有重要关系,则不受此限制。
- 異議名詞
- 意圖名詞
- 駁回名詞
- 刑訴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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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