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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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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異議無理由之處理) 審判長認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處分駁回之。 (新修正刑訴法一六七之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中的要點,如果審判長認為異議無理由,則應以處分駁回。這是根據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七之四的規定。具體而言,如果異議被判定為無理由,法院將拒絕此異議並維持原決定。

  • 異議名詞
  • 駁回名詞
  • 刑訴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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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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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第 19 條規定:「十九 (異議無理由之處理) 審判長認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處分駁回之。 (新修正刑訴法一六七之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