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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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異議無理由之處理) 審判長認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處分駁回之。 (新修正刑訴法一六七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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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中的要點,如果審判長認為異議無理由,則應以處分駁回。這是根據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七之四的規定。具體而言,如果異議被判定為無理由,法院將拒絕此異議並維持原決定。
- 異議名詞
- 駁回名詞
- 刑訴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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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