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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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異議有理由之處理) 審判長認異議有理由者,應視其情形,立即分別為中止、撤回、撤銷、變更或其他必要之處分。 (新修正刑訴法一六七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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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7之5條,在審判過程中,如果審判長認為被告提出的異議有理由,則應根據情形立即進行相應的處理,例如中止審判、撤回異議、撤銷原判決、變更判決或其他必要的處分。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審判的公平性和正確性。舉例來說,如果被告提出證據不合法或採證過程有問題的異議,審判長可以中止審判,重新審查證據的合法性和可信性。
- 異議名詞
- 撤銷名詞
- 刑訴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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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