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提高證人到庭意願具體方案2

快速跳轉

貳、具體措施 一、法院寄發證人通知書傳票時,應附具「證人作證注意事項」,列載證人作證義務之法條、違反作證義務之效果、證人之權利、得請求之日、旅費金額、待証事實、應攜帶之資料、得向法院請求協助、服務之事項及到庭作證如有危害安全之虞,得向法院請求採取適當保護措施。刑事案件並得視個案註記證人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二、法院通知或傳喚證人時,應註記法院及書記官連絡電話、法院地圖及可利用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以利證人到庭。 三、法院鄰近之道路及其他重要路口,應設置明顯路標,便證人循線到院。 四、法官指定庭期,宜酌留證人請假及安排私人事務之時間,以免時間衝突,致證人不便到庭。並得視實際情況,指示書記官事先徵詢證人方便應訊之時間。對於肢體殘障,須特殊照護之證人,儘量派員協助其到庭。 五、法院應落實下列證人人身安全保護措施: (一)於法院適當區域規劃證人休息室(區),俾與當事人區隔,以免證人於庭訊前受干擾。 (二)設置指認室或於法庭內以欄杆等區隔證人與當事人,以免證人於庭訊時受干擾。 (三)法官指定庭期時,宜注意案件庭訊時間之間隔,並準時開庭,避免證人久候。 (四)證人作證完畢,無再訊問對質詰問之必要者,得許其先行退庭;同時退庭時,可區分走道,避免其與當事人同時離開法院。 (五)證人作證完畢,如有安全顧慮或受騷擾之虞,必要時得指派法警護送離開法院,並提示如受侵犯或騷擾時,請求保護之方法,以提高證人之安全感。 六、證人若無對質、詰問必要,得依其聲請准予單獨訊問,必要時亦得於法律規定下,於證人所在地或適當場所為訊問。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依遠距訊問作業相關辦法,為遠距訊問。 七、證人為兒童或少年,法官開庭時宜注意其有無適當之人陪同,必要時得請法院適當之人陪伴,避免其心生恐懼。 八、法院傳喚依法令應保密身分之刑事案件檢舉人到庭作證時,應落實各項保密措施,避免揭露檢舉人身分。 九、證人之待證事項與案情有重要關係部分,宜一次證述明確,避免日後一再通知或傳喚,遭致民怨,影響其到庭意願。 十、法庭內應設置高度適當、位置合宜之證人席位,俾證人得就座應訊及觀覽電腦螢幕之筆錄內容。 十一、法院於客觀條件許可下,對證人得提供停車位、保姆及專人(例如司法志工)接待等服務。 十二、法院就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到場之證人,應曉諭其得請求日旅費;就刑事案件到場之證人,應切實依證人日旅費支給要點,主動支給證人日旅費。 十三、證人經合法通知或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衡情科以適當之罰鍰,以約束證人到庭。 十四、為加強拘提證人之效果,宜儘量交由法院法警執行。 十五、證人到庭作證,法院應予以適當尊重,並避免其受到不當之騷擾。法官於證人陳述前,得先曉諭訴訟關係人尊重之意旨,並於庭訊中,依職權限制或制止明顯有礙證人尊嚴之詰問。 十六、法院應協調所在地之檢察機關,依法務部頒「加強法律教育實施要點」,加強宣導法律教育,使民眾了解國民皆有作證之義務。 十七、法院應協調所在地之各級學校,依教育部頒「各級學校法治教育實施要點」,加強宣導法治教育,使學生具備有國民作證義務之觀念。 十八、法院應協調所在地之檢察機關、警察機關,切實依證人保護法之規定,提供刑事案件證人保護服務。 十九、證人作證對法院發現真實有重大助益,足為楷模者,承辦法官得於案件確定後,敘明具體事由,簽請院長准致贈感謝函。如經證人同意,並得透過媒體廣為傳播,以凸顯證人共同維護司法正義之重要性。 二十、本方案於民事、行政訴訟事件及少年保護事件之鑑定人到庭陳述鑑定意見時,準用之。 二十一、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除另有規定外,法院宜於審判期日前,注意下列事項: (一)確認證人到庭之意願及所需之保護照料事項,俾妥適訂定審理計畫及安排相關措施。 (二)證人係經聲請傳喚者,提醒聲請傳喚之一方有促使證人到庭之義務;必要時,並對證人為適當之聯繫及說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首先,根據提高證人到庭意願具體方案第2條之規定,法院在寄發證人通知書或傳票時,應附具「證人作證注意事項」,其中應列載證人作證義務之法條、違反作證義務之效果、證人之權利、得請求之日、旅費金額、待証事實等相關資訊。這項措施的目的在於提供證人必要的法律知識和權益保障,以提高證人的到庭意願和參與訴訟的積極性。 例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2,法院因聲請調查證據而傳喚證人時,聲請人應促使證人到場,否則可能無法詢問證人的權利。如果證人在法院寄發的通知書中清楚了解到自己有權且有義務到庭,並知道違反義務可能產生的後果,則證人更有可能按時到庭作證。 此外,該方案的第4條提到了對證人安全保護的措施。例如,在法院中設置證人休息室,與當事人區隔,以避免證人在庭訊前受到干擾。此外,還應設置指認室或在法庭內以欄杆等方式區隔證人與當事人,以保護證人的安全和尊嚴。 這些具體措施的目的是確保證人在訴訟過程中感到安全和受尊重,並鼓勵證人積極參與訴訟進程。這些措施的實施有助於提高證人的到庭意願,以便能夠更好地揭示事實真相、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並確保司法公正的實現。 以上資訊來自於「刑事訴訟法關於提高證人到案之意願具體方案第二條」,於2017年6月19日發布實施。

相關函釋 2

  • 證人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傳票名詞
  • 攜帶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證人保護法法規
  • 傳喚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 指認名詞
  • 訊問名詞
  • 對質名詞
  • 詰問名詞
  • 騷擾名詞
  • 少年名詞
  • 法令名詞
  • 揭露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曉諭名詞
  • 合法通知名詞
  • 第三百零三條條文
  • 第一百四十三條條文
  • 第一百七十八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拘提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 名詞
  • 鑑定名詞
  • 審判期日名詞
  • 認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提高證人到庭意願具體方案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提高證人到庭意願具體方案第 2 條規定:「貳、具體措施 一、法院寄發證人通知書或傳票時,應附具「證人作證注意事項」,列載證人作證義務之法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提高證人到庭意願具體方案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