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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54 條

五十四、公示催告除權判決事項,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駁回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者。 (二)公示催告:公示催告聲請之全部,經為准許之裁定者。 (三)除權判決:除權判決聲請之全部,經為除權判決者。 (四)駁回除權判決聲請:除權判決聲請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者。 (五)駁回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撤銷除權判決之訴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者。 (六)判決撤銷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之全部,經為撤銷之判決者。 (七)遲誤期日聲請人自有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起,逾二個月未聲請另定期日,或遲誤新期日者。 (八)撤回聲請之全部者。 (九)申報權利:利害關係人在未為除權判決前,申報權利,聲請人閱覽證券後不為爭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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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54 條共有九種情形需要報結: (一)駁回聲請:指公示催告聲請全部被駁回的情形。 (二)公示催告:指公示催告聲請全部被准許的情形。 (三)除權判決:指除權判決聲請全部經裁定為除權判決的情形。 (四)駁回除權判決聲請:指除權判決聲請全部被駁回的情形。 (五)駁回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指撤銷除權判決之訴全部被駁回的情形。 (六)判決撤銷除權判決:指除權判決被判決為撤銷的情形。 (七)遲誤期日:指聲請人未在規定的言詞辯論期日內申請新的期日,或逾期申請新期日的情形。 (八)撤回聲請之全部:指聲請人撤回全部聲請的情形。 (九)申報權利:指除權判決前,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且聲請人閱覽該證券後不再爭執的情形。 以上九種情形的案件需要報結。 參考資料: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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