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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十六、民事訴訟事件,因分案錯誤、改變訴訟程序或其他原因,不能依第四十五點至第五十四點之規定報結者,經報明院長或其指定之人准報「他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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