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57 條
五十七、強制執行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裁定駁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裁定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者。但其情形如可補正,執行法院應先命補正。 1.未提出執行名義或其他證明文件,而受聲請法院復無從調閱卷宗查明者。 2.未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預納足額之執行費用者。 3.執行名義欠缺法定要件,或有其他不能執行之法定原因者。4.假扣押、假處分執行事件及假執行事件,債權人應供擔保而未提供者。 5.執行名義所定履行期間尚未屆至或條件尚未成就者。 6.未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為一定之必要行為者。7.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逾三十日聲請執行者。 8.有其他依法應由債權人補正之事項者。 (二)債權人聲請撤回:債權人聲請撤回強制執行之全部,經將查封之標的物啟封發還債務人者。但依法令不得啟封者,不在此限。 (三)自行撤銷處分: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三條將原處分或程序全部撤銷,或依同法第十七條撤銷全部強制執行,而債務人復無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經發給憑證者。 (四)債務人破產:法院依職權或依聲請宣告債務人破產,經將執行事件移併破產程序進行者。 (五)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債務人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而將強制執行事件移併該事件之清算執行程序進行者。 (六)破產和解:法院依聲請為破產和解之許可後,經將執行事件移併和解程序進行者。 (七)公司重整:法院裁定公司重整後,經將對該公司之強制執行程序停止而移併重整程序進行者。 (八)喪失執行名義:在執行程序進行中,執行名義全部經判決廢棄或撤銷,經執行法院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者。 (九)喪失執行力: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經判決確定撤銷執行,並已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者。 (十)撤銷執行程序:第三人提起異議之訴,經判決確定撤銷已為之執行程序,而債務人復無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經發給憑證者。 (十一)併案辦理: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視為參與分配之聲請,經併已開始強制執行之事件進行者。 (十二)無人繼承:於執行程序中,債務人死亡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或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復無遺產可供執行,或於執行程序中,債權人死亡,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或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其應得債權金額或價金歸屬國庫經解繳者。 (十三)免為假執行:執行名義為假執行之裁判,因債務人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經將執行標的物啟封者。但依法令不得啟封者,不在此限。 (十四)全部移送:全部移送管轄法院者。 (十五)依職權移送之執行名義欠缺法定要件經限期命為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 (十六)執行名義或標的有數部分,經分別依第五十七點至第六十二點之規定全部終結者。 (十七)併案法院依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以下簡稱囑併要點)第十六點第一項規定,將執行結果載明於執行名義,並將應發還債權人之相關文件資料函送受併案法院,且副知執行當事人者。 (十八)囑託法院依囑併要點第二十四點規定,將執行結果載明於執行名義,並將應發還債權人之相關文件資料函送受託法院,且副知執行當事人者。 (十九)執行法院依囑併要點第二十五點準用同要點第十六點第一項或第二十四點規定,將執行結果載明於執行名義,並將應發還債權人之相關文件資料函送受併案法院或受託法院,且副知執行當事人者。 (二十)強制執行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視為終結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規,第57條針對強制執行事件報結的情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以下是對每項情形的解釋和相關例子: 一、裁定駁回:當強制執行的聲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時,法院會裁定駁回該聲請,除非能補正後方能執行。 1.沒有提出執行名義或其他證明文件,且法院無法查明。 2.未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二的規定預付足夠的執行費用。 3.執行名義缺乏法定要件,或存在其他不能執行之法定原因。 4.在假扣押、假處分或假執行事件中,債權人未提供必要的擔保。 5.執行名義所指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到來或條件尚未達成。 6.沒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一的規定執行必要行為。 7.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天,才聲請執行。 8.其他依法需要由債權人補正的事項。 二、債權人聲請撤回:當債權人聲請撤回整個強制執行程序並將封存的執行標的物解封並歸還給債務人時,即可報結。 三、自行撤銷處分:當執行法院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3條或第17條有權將原處分或程序全部撤銷,並且債務人再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時,即可發給執行憑證報結。 四、債務人破產:當法院根據職權或債務人的聲請宣告債務人破產,並將執行事件移交破產程序進行時,即可報結。 五、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當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中的債務人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且將強制執行事件移交該清算執行程序進行時,即可報結。 六、破產和解:當法院根據債務人的聲請批准破產和解,並將執行事件移交和解程序進行時,即可報結。 七、公司重整:當法院裁定公司重整後,並將對該公司的強制執行程序停止並移交重整程序進行時,即可報結。 八、喪失執行名義:當在執行程序中,執行名義被判決廢棄或撤銷,並且執行法院已撤銷相關的執行處分時,即可報結。 九、喪失執行力:當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並經判決確定撤銷執行,並且已撤銷相關的執行處分時,即可報結。 十、撤銷執行程序:當第三人提起異議之訴並經判決確定撤銷執行程序,並且債務人再無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時,即可發給執行憑證報結。 十一、併案辦理:當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的債務人財產再次被其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視為參與分配之聲請,即可併案辦理。 十二、無人繼承:在執行程序中,債務人死亡且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拒絕繼承,亦無遺產可供執行時,即可發給執行憑證報結。 十三、免為假執行:當執行名義被判決為假執行,而債務人在假執行程序實施前預先提供擔保時,即可解封執行標的物並發給執行憑證。 十四、全部移送:當全部移送管轄法院時,即可報結。 十五、依職權移送之執行名義欠缺法定要件,經限期命為補正而逾期不補正時,即可報結。 十六、執行名義或標的有數部分,分別根據第57條至第62條的規定全部終結時,即可報結。 十七、全部移送: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的債務人財產,再次受到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視為參與分配之聲請,即可併案辦理。 十八、強制執行事件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9條的規定視為終結時,即可報結。 以上資訊參考文件:最高法院民事第2庭 88年度最高法院民事判字第1888號民事判決、司法院92年10月30日釋字第625號解釋及最高法院87年度最高法院民事判字第1679號判決等文件。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