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59 條
五十九、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強制執行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無從交付:執行名義所載應交付債權人之不動產或不代替物之動產,於執行時,確已不存在,經執行法院裁定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者。 (二)強制交付:應交付債權人之動產或不動產,經執行法院執行交付債權人點收者。 (三)自行交付:應交付債權人之動產或不動產,於執行程序進行中,已由債務人自行交付債權人點收,經債權人向執行法院陳明或經法院通知逾期不為陳報者。 (四)移轉交付: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以命令將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得請求交付之權利移轉於債權人者。 (五)發給證明書: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發給債權人證明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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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條,我們可以進行如下的釋義: 五十九、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強制執行事件,具有以下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無從交付:指的是在執行時,根据執行名義所載的不動產或不代替物之動產,確認已不存在,並經執行法院裁定駁回強制執行的申請。 (二)強制交付:指的是根据執行法院的執行命令,債務人已將應交付給債權人的動產或不動產交付給債權人並經點收。 (三)自行交付:指的是在執行程序進行中,債務人已經自行將應交付給債權人的動產或不動產交付給債權人並經債權人陳明或法院通知逾期未陳報。 (四)移轉交付:指的是執行法院根據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通過命令將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交付權利轉移給債權人。 (五)發給證明書:指的是執行法院根據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對債權人發給證明書。 參考資料: - 強制執行法專輯 (最新修正至 109 年 05 月 20 日),由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提供,取自 http://lis.ly.gov.tw/lgcgi/lypdftxt?0021524.pdf 範例: 舉例來說,當執行法院發現按照執行名義所載的不動產已不存在時,會裁定駁回強制執行的申請。又例如,當債務人已自行將應交付給債權人的動產或不動產交付給債權人並經債權人陳明或法院通知逾期未陳報時,就屬於自行交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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