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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十九、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強制執行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無從交付:執行名義所載應交付債權人不動產或不代替物之動產,於執行時,確已不存在,經執行法院裁定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者。 (二)強制交付:應交付債權人之動產或不動產,經執行法院執行交付債權人點收者。 (三)自行交付:應交付債權人之動產或不動產,於執行程序進行中,已由債務人自行交付債權人點收,經債權人向執行法院陳明或經法院通知逾期不為陳報者。 (四)移轉交付: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以命令將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得請求交付之權利移轉於債權人者。 (五)發給證明書: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發給債權人證明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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