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強制執行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自動履行:債務人依執行名義履行其行為或不行為,經債權人向執行法院陳明者。 (二)代為履行:債務人不依執行名義履行,經執行法院以其費用命第三人代為履行或採買交付完畢者。 (三)強制交出:經執行法院以直接強制方法,強制債務人交出子女或被誘人者。 (四)子女或被誘人死亡:執行名義命債務人交出之子女或被誘人,於 執行程序終結前已死亡者。 (五)實現其目的:執行名義命債務人容忍他人之行為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而該他人已實現其行為或債務人確定不為該行為者。 (六)原物分割:繼承人或共有人執行名義應分得部分已點交完畢者。(七)分配價金:命變賣繼承財產或共有物而以價金分配於各繼承人或共有人之執行名義,經分配完畢者。 (八)價格補償:命繼承人或共有人中一人或數人,取得繼承財產或共有物之全部或一部,而以價金補償他人之執行名義,其他繼承人或共有人已受領補償金者。
根據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60條的規定,強制執行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的事件報結的情形有以下幾個款式: 1. 自動履行:債務人依執行名義履行其行為或不行為,並經債權人向執行法院陳明履行情況。 2. 代為履行:債務人不依執行名義履行時,執行法院會以費用命令第三人代為履行或買購交付完畢。 3. 強制交出:執行法院以直接強制方法,強制債務人交出子女或被誘人。 4. 子女或被誘人死亡:執行名義命債務人交出的子女或被誘人,在執行程序終結前已經死亡。 5. 實現其目的:執行名義命債務人容忍他人的行為或禁止債務人進行某些行為,而該他人已經實現其行為或債務人確定不會再進行該行為。 6. 原物分割:繼承人或共有人依執行名義應分得部分已經交付完畢。 7. 分配價金:執行名義下命令將繼承財產或共有物進行變賣,並將價金分配給各繼承人或共有人,分配已經完成。 8. 價格補償:執行名義下,繼承人或共有人中的一個或多個人取得全部或部分繼承財產或共有物時,需要以價金補償其他人,而其他人已經收到了補償金。 這些情形都是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發生的,並且需要報結。根據最高法院所發布的訴解字第704號解釋,報結的目的是確認執行程序是否已經完成,並對执行结果(如秘密强制消除障碍)进行清算。對於這些情形,執行法院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理,以確保執行程序的正確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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