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一、關於假扣押、假處分之強制執行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假扣押:依假扣押裁定查封動產或不動產完畢者。 (二)禁止處分:依假扣押裁定,對於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分別為禁止處分清償之命令者。 (三)免為假扣押:債務人依裁定提供擔保,免為假扣押者。 (四)假處分:依假處分裁定,查封或使管理人占有其物,或將假處分裁定送達於債務人或揭示者。 (五)併案辦理:對於已開始實施假扣押、假處分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經記載於執行筆錄,而併已開始假扣押、假處分之事件進行者。 (六)撤回聲請之全部者。 (七)執全助事件:已函復囑託法院執行結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