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一、關於假扣押、假處分之強制執行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假扣押:依假扣押裁定查封動產或不動產完畢者。 (二)禁止處分:依假扣押裁定,對於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分別為禁止處分清償之命令者。 (三)免為假扣押:債務人依裁定提供擔保,免為假扣押者。 (四)假處分:依假處分裁定,查封或使管理人占有其物,或將假處分裁定送達於債務人或揭示者。 (五)併案辦理:對於已開始實施假扣押、假處分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經記載於執行筆錄,而併已開始假扣押、假處分之事件進行者。 (六)撤回聲請之全部者。 (七)執全助事件:已函復囑託法院執行結果者。
根據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61條的規定,關於假扣押、假處分之強制執行事件,具有以下幾種情形之一時,可以進行報結: (一) 假扣押:根據假扣押裁定已完成對動產或不動產的查封。 (二) 禁止處分:根據假扣押裁定,對於債權或其他財產權發出禁止處分清償的命令。 (三) 免為假扣押:債務人提供擔保並經裁定免除假扣押。 (四) 假處分:根據假處分裁定,對財產進行查封或讓與管理人占有,或者將假處分裁定送達給債務人或揭示。 (五) 併案辦理:對已經開始實施假扣押或假處分的債務人財產,其他債權人再次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在執行筆錄中記載,並且與已開始的假扣押或假處分事件一起進行。 (六) 撤回聲請之全部。 (七) 執全助事件:已經函復法院執行結果。 這些情形下的假扣押與假處分事件可以報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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