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二、執行名義有數宗給付者,須各項給付之執行均得報結時,始報結之。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62 條規定,若執行名義有多宗給付,則必須等到各項給付的執行都完成後,方可進行報結。這意味著在執行程序結束前,不能提前報結。該條的參考資料並未提供,因此無法舉出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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