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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管理機關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合搬遷: (一) 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二) 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各機關發展需要而拆除。 (三) 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等。 (四) 配合政府政策處理或規劃改建辦公廳舍。 (五) 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管理機關須收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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