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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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管理機關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合搬遷: (一) 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二) 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各機關發展需要而拆除。 (三) 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等。 (四) 配合政府政策處理或規劃改建辦公廳舍。 (五) 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管理機關須收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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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第 12 條的規定,宿舍管理機關在以下情況之一時可以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合搬遷: 一、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範例參考:若宿舍因地震等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導致倒塌或嚴重損壞,無法提供居住者。 二、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各機關發展需要而拆除。 範例參考:若宿舍所在地區需要進行大規模都市開發或者興建公共設施,需要拆除現有宿舍。 三、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等。 範例參考:若原本的宿舍用途發生改變,例如原本的宿舍被改建成其他用途,或者管理機關發生變更。 四、配合政府政策處理或規劃改建辦公廳舍。 範例參考:若宿舍需要配合政府的政策,例如改建成辦公廳舍,以符合公共需求。 五、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管理機關須收回時。 範例參考:如宿舍因種種因素無法繼續提供居住功能,或是管理機關因特殊考量需要收回宿舍。 以上解釋參考自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第 12 條,並且參考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內的相關規定,作為釐清該條文所涵蓋情形之依據。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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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