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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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宿舍家具設備之借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司法機關得就首長及單身宿舍所需家具設備,視經費狀況自行規定種類、數量提供借用,借用人不得指定添置。 (二) 司法機關職務宿舍所需家具設備,應由借用人自行備置。但借用人如係法官,得於家具設備參考表 (如附件七) 所列總計金額範圍內,酌予提供借用。 (三) 司法機關提供借用之家具設備如有損壞,屬設備主體部分得由機關修護,屬消耗用品部分,應由借用人自費處理。 (四) 司法機關對於已屆使用年限之家具設備,經評估其性能確屬不堪使用,始得辦理汰換。 借用人依前項規定借用家具設備,應簽具借用單 (如附件八) ,並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損壞,除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者外,概由借用人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