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借用人在不破壞原建築結構及原貌並徵得管理機關同意而自費修繕,遷出時,自費修繕所增設之工作物歸管理機關所有,借用人不得拆除,亦不得要求補償。 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事務管理單位,並將所借宿舍、家具設備點交清楚。
十四、借用人在不破壞原建築結構及原貌並徵得管理機關同意而自費修繕,遷出時,自費修繕所增設之工作物歸管理機關所有,借用人不得拆除,亦不得要求補償。 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事務管理單位,並將所借宿舍、家具設備點交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