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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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借用人不得在宿舍內酗酒、賭博、喧嘩、放置違禁物品、危險物品或其他不正當行為。 借用人有前項情事,經查屬實者,事務管理單位得依情節輕重予以勸導、簽請議處或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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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第16條規定,借用人在宿舍內不得進行酗酒、賭博、喧嘩、放置違禁物品、危險物品或其他不正當行為。若有借用人違反此規定,事務管理單位可以根據情節的輕重進行勸導、提起討論或終止借用契約。 此條規定主要是針對借用人在宿舍內的行為作出限制,以維護宿舍秩序和居住環境的安全與品質。借用人若有違反上述行為規定,事務管理單位可以依據情節的嚴重程度進行不同的處理方式。例如,對於輕微的行為不當,可以進行勸導和提出議處建議;對於嚴重的行為不當,可以終止借用契約。 參考資料:"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 (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system/storage/29983b5a54e4c12183a5ad6077846a8cf4f2f89b/data/76d4ac5a2645a3f42d62ad3800979f28.pdf)
- 違禁物名詞
- 經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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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