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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借用人不得在宿舍內酗酒、賭博、喧嘩、放置違禁物品、危險物品或其他不正當行為。 借用人有前項情事,經查屬實者,事務管理單位得依情節輕重予以勸導、簽請議處或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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