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七、宿舍內外應經常保持整潔,其整潔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宿舍建物內之環境清潔,各戶專用部分由借用人自行負責,共同使用部分由借用人共同維護。 (二) 宿舍建物外之公共區域及庭園植栽花木等清潔維護事項,除獨院居住者由借用人自行負責外,得由機關視經費、人力情況,協助辦理之。 宿舍之門戶安全,由借用人共同維護;獨院居住者,由借用人自行負責。
十七、宿舍內外應經常保持整潔,其整潔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宿舍建物內之環境清潔,各戶專用部分由借用人自行負責,共同使用部分由借用人共同維護。 (二) 宿舍建物外之公共區域及庭園植栽花木等清潔維護事項,除獨院居住者由借用人自行負責外,得由機關視經費、人力情況,協助辦理之。 宿舍之門戶安全,由借用人共同維護;獨院居住者,由借用人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