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八、宿舍建物之修繕,其涉及建築結構安全及公共空間部分與共用管線者,除情況急迫由機關緊急處置外,應由機關循預算編列程序辦理;其餘之修繕,除首長宿舍及新借用戶得由機關視經費狀況處理外,由借用人依第十四點規定自費修繕。
十八、宿舍建物之修繕,其涉及建築結構安全及公共空間部分與共用管線者,除情況急迫由機關緊急處置外,應由機關循預算編列程序辦理;其餘之修繕,除首長宿舍及新借用戶得由機關視經費狀況處理外,由借用人依第十四點規定自費修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