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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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宿舍建物之修繕,其涉及建築結構安全及公共空間部分與共用管線者,除情況急迫由機關緊急處置外,應由機關循預算編列程序辦理;其餘之修繕,除首長宿舍及新借用戶得由機關視經費狀況處理外,由借用人依第十四點規定自費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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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第18條,宿舍建物的修繕分為兩種情況。若牽涉到建築結構安全、公共空間部分及共用管線,除非情況急迫需要機關緊急處理,否則應由機關按照預算編列程序進行修繕。若是其他修繕情況,則由借用人根據第14點的規定自行負擔修繕費用,除非是首長宿舍或新借用戶情況,機關可以根據經費狀況來處理修繕事宜。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 [網址]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s/p03/sec01/sec0103/cmd/download.ashx?sn=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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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