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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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司法機關事務管理單位應會同會計、政風單位就宿舍建物及家具設備情形訂定檢查項目,為定期與不定期檢查,定期檢查每年至少一次,借用人不得拒絕,檢查結果應作成紀錄,其有需要修繕者,應提出適當維修建議,一併簽報機關首長核示。定期檢查得與第二十二點規定之定期檢核併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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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機關宿舍管理要點第19條規定了司法機關事務管理單位對於宿舍建物及家具設備進行檢查的內容和方式。根據這條規定,機關應會同會計和政風單位訂定檢查項目,定期和不定期進行檢查,每年至少一次的定期檢查借用人不得拒絕。檢查結果應該做成紀錄,如果有需要修繕的地方,應提出適當的維修建議,並一併簽報機關首長核示。定期檢查可以與第二十二點的定期檢核同時進行。 根據中華民國法務部的官方網站資訊(https://www.moj.gov.tw/),司法院是台灣的一個三權分立機關,負責司法的職能。而司法機關宿舍管理要點是根據司法院法院辦理機關宿舍管理處理辦法所訂定的,以保障宿舍建物及家具設備的安全和進行定期檢查和維修。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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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