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九、司法機關事務管理單位應會同會計、政風單位就宿舍建物及家具設備情形訂定檢查項目,為定期與不定期檢查,定期檢查每年至少一次,借用人不得拒絕,檢查結果應作成紀錄,其有需要修繕者,應提出適當維修建議,一併簽報機關首長核示。定期檢查得與第二十二點規定之定期檢核併同辦理。
十九、司法機關事務管理單位應會同會計、政風單位就宿舍建物及家具設備情形訂定檢查項目,為定期與不定期檢查,定期檢查每年至少一次,借用人不得拒絕,檢查結果應作成紀錄,其有需要修繕者,應提出適當維修建議,一併簽報機關首長核示。定期檢查得與第二十二點規定之定期檢核併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