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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司法機關事務管理單位應每年至少一次派員會同會計、政風單位就經管職務及單身宿舍借用人之居住事實進行實地訪查,並得視需要增加訪查次數。派員訪查時,如借用人不在場,除現場留置通知書請借用人限期回復外,另以掛號郵寄方式通知借用人限期回復,事務管理單位依據訪查紀錄、回復情形,認定借用人是否實際居住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事務管理單位得對主管之首長宿舍實施不定期訪查。 職務及單身宿舍借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前項訪查三次均未獲回復,除借用人提出具體證明外,應由事務管理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核定終止借用,並責令立即搬遷: (一)連續三十日以上未居住者或三個月內居住日數未達四十五日者。但出國、赴大陸地區或住院等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二)一年內居住日數累計仍未達一百八十三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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