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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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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司法機關事務管理單位應每年至少一次派員會同會計、政風單位就經管職務及單身宿舍借用人之居住事實進行實地訪查,並得視需要增加訪查次數。派員訪查時,如借用人不在場,除現場留置通知書請借用人限期回復外,另以掛號郵寄方式通知借用人限期回復,事務管理單位依據訪查紀錄、回復情形,認定借用人是否實際居住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事務管理單位得對主管之首長宿舍實施不定期訪查。 職務及單身宿舍借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前項訪查三次均未獲回復,除借用人提出具體證明外,應由事務管理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核定終止借用,並責令立即搬遷: (一)連續三十日以上未居住者或三個月內居住日數未達四十五日者。但出國、赴大陸地區或住院等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二)一年內居住日數累計仍未達一百八十三日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第20條,司法機關的事務管理單位每年至少一次應派員會同會計、政風單位進行實地訪查,確認職務及單身宿舍借用人的居住情況。如果借用人不在場,除了現場留置通知書請借用人限期回復外,還應以掛號郵寄方式通知借用人限期回復。根據訪查紀錄和回復情況,事務管理單位將確定借用人是否實際居住,並簽報機關首長核定。此外,事務管理單位也可以對主管之首長宿舍進行不定期訪查。對於職務及單身宿舍借用人,如果有以下情況之一且被訪查三次仍未回復,除非借用人提出具體證明,否則事務管理單位應簽報機關首長核定終止借用,並要求立即搬遷: (一)連續三十日以上未居住,或者三個月內居住日數未達四十五日。特殊情形如出國、赴大陸地區或住院等則不在此限。 (二)一年內居住日數累計仍未達一百八十三日。 參考資料: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第20條

  • 通知書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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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第 20 條規定:「二十、司法機關事務管理單位應每年至少一次派員會同會計、政風單位就經管職務及單身宿舍借用人之居住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