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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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宿舍借用契約之公證費用與宿舍借用期間之水電、瓦斯、電話、有線電視等使用費用及大廈或社區之清潔管理費等,應由借用人自行負擔。首長宿舍借用契約之公證費用與借用期間之水電、瓦斯、公共管理及宿舍維護等費用由借用機關支應。 宿舍收回時,除首長宿舍外,相關設施終止費用應由借用人負擔,並列入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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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第21條的規定,宿舍借用契約中的公證費用、水電、瓦斯、電話、有線電視等使用費用,以及大廈或社區的清潔管理費等費用,都應由借用人自行負擔。唯獨首長宿舍借用契約的公證費用、水電、瓦斯、公共管理及宿舍維護等費用,則由借用機關提供支援。 在宿舍收回時,除了首長宿舍以外,相關設施的終止費用都應由借用人承擔,並納入交接手續中。 例如,如果有一位公職人員借用了一個機關的宿舍,他在借用期間需要支付水電費、瓦斯費和公共管理費。然而,當宿舍歸還給機關時,借用人需要支付相關的終止費用,例如宿舍清潔費用。 參考資料: 司法院法規資料庫 -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70003)
- 公證費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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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