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一、宿舍借用契約之公證費用與宿舍借用期間之水電、瓦斯、電話、有線電視等使用費用及大廈或社區之清潔管理費等,應由借用人自行負擔。首長宿舍借用契約之公證費用與借用期間之水電、瓦斯、公共管理及宿舍維護等費用由借用機關支應。 宿舍收回時,除首長宿舍外,相關設施終止費用應由借用人負擔,並列入點交。
二十一、宿舍借用契約之公證費用與宿舍借用期間之水電、瓦斯、電話、有線電視等使用費用及大廈或社區之清潔管理費等,應由借用人自行負擔。首長宿舍借用契約之公證費用與借用期間之水電、瓦斯、公共管理及宿舍維護等費用由借用機關支應。 宿舍收回時,除首長宿舍外,相關設施終止費用應由借用人負擔,並列入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