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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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之一、機關首長任本職期間得借用首長宿舍,離職時應在二個月內遷出。 本人及配偶均為軍公教機關首長,以本人及配偶所得借用首長宿舍間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不便者,始得分別借用首長宿舍。本人及配偶僅一方為首長且借用首長宿舍者,另一方得借用單身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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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第5-1條規定,機關首長在任本職期間得借用首長宿舍,但在離職時應在二個月內遷出。如果只有一方為首長且借用首長宿舍,另一方可以借用單身宿舍。 然而,根據資料所提到的條文範例,沒有明確提及這個法規。因此,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該法條具體內容和相關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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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