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之一、機關首長任本職期間得借用首長宿舍,離職時應在二個月內遷出。 本人及配偶均為軍公教機關首長,以本人及配偶所得借用首長宿舍間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不便者,始得分別借用首長宿舍。本人及配偶僅一方為首長且借用首長宿舍者,另一方得借用單身宿舍。
五之一、機關首長任本職期間得借用首長宿舍,離職時應在二個月內遷出。 本人及配偶均為軍公教機關首長,以本人及配偶所得借用首長宿舍間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不便者,始得分別借用首長宿舍。本人及配偶僅一方為首長且借用首長宿舍者,另一方得借用單身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