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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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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司法機關編制內人員(含派用人員、聘用人員、技工、駕駛及工友等人員。但不包括約僱人員。)除有第七點不得借用情形外,得於任職各該機關期間依下列各款向服務機關申請借用該機關管理之宿舍: (一)因職務上特別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者,得借用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當種類單身宿舍。 (二)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人員,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得借用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相當種類職務宿舍。但無上述眷屬隨居任所者,依各機關規定任職達一定期間,亦得借用之。 職務及單身宿舍借用人或其他仍居宿舍者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騰空遷出交還原管理機關;逾期不遷出者,應即依公證契約逕行強制執行,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 (一)借用人或配偶,經獲中央公教購置住宅貸款。但有第七點第二項規定之情形,不在此限。 (二)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退休、退職或資遣。但調職人員在相隸屬機關及其相互間調任,因業務需要,經新任職機關協商原任職機關,訂立契約或書立借據相互借用者,不在此限。 (三)借用人受撤職休職免職處分。 (四)借用人留職停薪。但借用人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依法留職停薪,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經簽奉服務機關首長准者,不在此限。 (五)借用人死亡。 前項第三款遷出期限為一個月,第五款借用人之遺族及其餘各款借用人遷出期限均為三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資料,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的第5條規定了司法機關內人員借用宿舍的情形。該條款中明確了以下幾個借用宿舍的情況: 1. 單身居住人員:因職務上特別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的人員,可以借用相當種類的單身宿舍。 2. 隨屬人員隨居任所人員: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的人員,如果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可以借用相當種類的職務宿舍。若沒有隨居人員,但依各機關規定任職達一定期間,也可以借用宿舍。 此外,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借用人在特定情形下應騰空遷出並交還原管理機關。逾期不遷出的人應按公證契約進行強制執行,並且現職人員還應被議處。具體情形如下: 1. 借用人或配偶獲得中央公教購置住宅貸款,除了第七點第二項例外情況,必須騰空遷出。 2. 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退休、退職或資遣,除了特定的調職情形外,必須騰空遷出。特定的調職情形是指在相隸機關及其相互間的調任,因業務需要,經新任職機關與原任職機關協商並訂立契約或借據借用宿舍。 3. 借用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必須騰空遷出。 4. 借用人留職停薪,除非借用人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依法留職停薪,或者借用人因其他特殊情形獲得服務機關首長核准,必須騰空遷出。 5. 借用人死亡,其遺族必須騰空遷出。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第三款的遷出期限為一個月,而第五款的遷出期限為三個月。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 - 第四點:司法機關宿舍管理要點第 4 條 - 第七點:司法機關宿舍管理要點第 7 條

相關函釋 3

  • 公證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停職名詞
  • 資遣名詞
  • 撤職名詞
  • 休職名詞
  • 免職名詞
  • 養育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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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第 5 條規定:「五、司法機關編制內人員(含派用人員、聘用人員、技工、駕駛及工友等人員。但不包括約僱人員。)除有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