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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借用人係於民國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前借用服務機關管理之眷屬宿舍 (不含首長宿舍、單身宿舍) ,於修正後退休,仍得續住至宿舍處理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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