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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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借用人係於民國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前借用服務機關管理之眷屬宿舍 (不含首長宿舍、單身宿舍) ,於修正後退休,仍得續住至宿舍處理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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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第6條的規定,民國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前,對於借用服務機關管理之眷屬宿舍(不包括首長宿舍、單身宿舍),即使在修正後退休,仍可以續住至宿舍處理時為止。這表示,當借用人在修正後退休後仍居住在該宿舍時,權責機關可以在宿舍處理時要求借用人遷出宿舍。 參考資料: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第6條、行政院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前後的規定
- 事務管理規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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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