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借用職務及單身宿舍: (一)配偶、與單身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已在服務之軍公教機關借用職務宿舍。 (二)本人或配偶經獲中央公教購置住宅貸款。 (三)本人、配偶、與單身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曾承購公有眷舍之房屋或土地。 (四)留職停薪或因案停職。 (五)配偶、與單身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在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事業機關(構)服務。 (六)借用人借調其他機關任職,經服務機關認定無執行原任職務需要。(七)借用人喪失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借用條件。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形,其借用之職務宿舍、輔購住宅、承購公有眷舍之地點,與服務機關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不便,或因其他特殊情形,經簽奉服務機關首長核准者,得借用相當種類宿舍。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情形,得申請借用單身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