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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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借用職務及單身宿舍: (一)配偶、與單身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已在服務之軍公教機關借用職務宿舍。 (二)本人或配偶經獲中央公教購置住宅貸款。 (三)本人、配偶、與單身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曾承購公有眷舍之房屋或土地。 (四)留職停薪或因案停職。 (五)配偶、與單身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在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事業機關(構)服務。 (六)借用人借調其他機關任職,經服務機關認定無執行原任職務需要。(七)借用人喪失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借用條件。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形,其借用之職務宿舍、輔購住宅、承購公有眷舍之地點,與服務機關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不便,或因其他特殊情形,經簽奉服務機關首長核准者,得借用相當種類宿舍。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情形,得申請借用單身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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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第7條,以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借用職務及單身宿舍: 1. 配偶、與單身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已在服務之軍公教機關借用職務宿舍。 範例:A先生在一間軍公教機關工作,並借用該機關的職務宿舍居住。後來,A先生的配偶也進入該機關工作,並獲得職務宿舍。根據該條款,A先生在配偶借用職務宿舍後,便不能再借用該機關的職務宿舍。 2. 本人或配偶經獲中央公教購置住宅貸款。 範例:B小姐是一位公務員,她自己和她的配偶已經通過中央公教購置住宅貸款計劃購買住宅。因此,根據該條款,她不能再借用職務或單身宿舍。 3. 本人、配偶、與單身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曾承購公有眷舍之房屋或土地。 範例:C先生曾經承購了一套公有眷舍的房屋。根據該條款,他和他的配偶以及與他們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將不能再借用職務或單身宿舍。 4. 留職停薪或因案停職。 範例:D先生因案件而停職。根據該條款,他在停職期間不能借用職務或單身宿舍。 5. 配偶、與單身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在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事業機關(構)服務。 範例:E小姐的配偶在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事業機關(構)工作。根據該條款,她不能借用職務或單身宿舍。 6. 借用人借調其他機關任職,經服務機關認定無執行原任職務需要。 範例:F先生借調到其他機關任職,他的原服務機關認為他在原任職中不再需要借用職務宿舍。根據該條款,F先生不能再借用職務或單身宿舍。 該條款還提到,若情況符合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和第七款所規定的情形,借用人仍可申請借用單身宿舍。並且,在當日通勤往返不便或因其他特殊情形,經簽奉服務機關首長核准者,得借用相當種類宿舍。
相關函釋 2 則
- 停職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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