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司法機關得視宿舍使用狀況,分別訂定甲種職務宿舍、甲種單身宿舍暫行借用規定,供庭長、法官、公設辯護人以外編制內人員、學習司法官借用。 司法機關於職務宿舍空置期間,得依其房間數暫行調整為單身宿舍,供調辦事人員、學習司法官借用。單身宿舍空置期間,亦同。 前二項之暫行借用,應於借用契約載明,機關另有配住需求時,借用人應無條件依通知期限騰空遷出交還管理機關。
八、司法機關得視宿舍使用狀況,分別訂定甲種職務宿舍、甲種單身宿舍暫行借用規定,供庭長、法官、公設辯護人以外編制內人員、學習司法官借用。 司法機關於職務宿舍空置期間,得依其房間數暫行調整為單身宿舍,供調辦事人員、學習司法官借用。單身宿舍空置期間,亦同。 前二項之暫行借用,應於借用契約載明,機關另有配住需求時,借用人應無條件依通知期限騰空遷出交還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