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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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借用職務宿舍、單身宿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借用人應填具申請單及積點表,由服務單位主管人員蓋章證明後,送事務管理單位審查登記,申請單及積點表格式如附件一、二。法官、庭長填具前揭積點表,依法官法之相關規定辦理(附件二-1)。 (二)事務管理單位依據申請單及積點表(如係申請職務宿舍者,應核對其戶口名簿),會經人事單位審查核定積點與應借之宿舍等級後,依序列入應借等級之申請登記冊內,以積點高低決定借用優先順序,積點相同者,抽籤定之,再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借用。 (三)職務宿舍及單身宿舍申請登記冊之格式如附件三、四(甲、乙種分別列冊)。 (四)借用人如因職務、職等、年資、眷口變動申請調整宿舍,應重行辦理申請借用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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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宿舍管理要點第9條的規定,借用職務宿舍和單身宿舍的申請流程如下: 1. 借用人應填寫申請單和積點表,由服務單位的主管人員蓋章證明後,提交給事務管理單位進行審查登記。申請單和積點表的格式可參考附件一和附件二。法官和庭長填寫積點表時,應按照法官法的相關規定辦理(附件二-1)。 2. 事務管理單位根據申請單和積點表(如果是申請職務宿舍,應核對戶口名簿),經人事單位審查核定積點和應借宿舍的等級後,按照積點的高低將申請列入應借等級的登記冊中,以確定借用的優先順序。如果積點相同,則進行抽籤,再提交給機關首長核定借用。 3. 職務宿舍和單身宿舍的申請登記冊的格式可參考附件三和附件四(分別為甲和乙兩種)。 4. 如果借用人因職務、職等、年資、家庭狀況的變動需要調整宿舍,應重新辦理借用手續。 根據使用的參考資料,這些法規是最新版本的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宿舍管理要點,修訂於民國年。
相關函釋 1 則
- 前揭名詞
- 法官法法規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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