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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 第 9 條

九、申請借用職務宿舍、單身宿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借用人應填具申請單及積點表,由服務單位主管人員蓋章證明後,送事務管理單位審查登記,申請單及積點表格式如附件一、二。法官、庭長填具前揭積點表,依法官法之相關規定辦理(附件二-1)。 (二)事務管理單位依據申請單及積點表(如係申請職務宿舍者,應對其戶口名簿),會經人事單位審查核定積點與應借之宿舍等級後,依序列入應借等級之申請登記冊內,以積點高低決定借用優先順序,積點相同者,抽籤定之,再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借用。 (三)職務宿舍及單身宿舍申請登記冊之格式如附件三、四(甲、乙種分別列冊)。 (四)借用人如因職務、職等、年資、眷口變動申請調整宿舍,應重行辦理申請借用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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