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十、簽約: (一)申請借用職務宿舍、單身宿舍經核定後,借用人不得挑選、更換。事務管理單位並應即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一式三聯,第一聯通知借用人,第二聯通知宿舍管理人員,第三聯存查,通知單格式如附件五。 (二)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於十五日內檢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公證書(均以制式為準)、宿舍借用契約書如附件六等,由宿舍管理機關與借用人共同辦理公證手續作成公證書並各持一份後,借用人應於翌日起十五日內遷入。但機關首長借用首長宿舍之公證,應由首長以外之其他合法代表人(如副首長等)代表機關為之。 (三)借用人未於前款規定期限內辦理公證或遷入者,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准外,以放棄論,且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借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第10條規定了關於簽約的相關事項: 一、申請借用職務宿舍、單身宿舍經核定後,借用人不得挑選、更換。事務管理單位應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通知借用人、宿舍管理人員,並保留一份存查。 二、借用人接獲通知後,需在15天內檢具填妥的公證請求書、公證書、宿舍借用契約書等文件,由宿舍管理機關與借用人一同辦理公證手續,並各自持一份公證書。借用人應在翌日起15天內遷入宿舍。不過,首長借用首長宿舍的公證手續,應由首長以外的合法代表人(如副首長等)代表機關辦理。 三、借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的期限辦理公證或遷入宿舍的,除非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准,否則將視為放棄借用,且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並在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借用。 以上資料引自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的第10條,根據該條的規定,借用宿舍必須進行公證手續,並在指定期限內遷入,否則會視為放棄借用。
相關函釋 1 則
- 核定名詞
- 公證名詞
- 公證書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