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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 第 10 條

十、簽約: (一)申請借用職務宿舍、單身宿舍經核定後,借用人不得挑選、更換。事務管理單位並應即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一式三聯,第一聯通知借用人,第二聯通知宿舍管理人員,第三聯存查,通知單格式如附件五。 (二)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於十五日內檢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公證書(均以制式為準)、宿舍借用契約書如附件六等,由宿舍管理機關與借用人共同辦理公證手續作成公證書並各持一份後,借用人應於翌日起十五日內遷入。但機關首長借用首長宿舍之公證,應由首長以外之其他合法代表人(如副首長等)代表機關為之。 (三)借用人未於前款規定期限內辦理公證或遷入者,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准外,以放棄論,且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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