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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機關編審年度工作計畫注意事項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各機關於編訂年度工作計畫前,應由主辦計畫單位與業務單位密切協調,檢討上年度工作之得失,策訂本年度工作目標,避免發生重複或漏列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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