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機關編審年度工作計畫注意事項
一、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所屬各機關編訂年度工作計畫,應以本院本年度施政計畫綱要為主要依據,并參照本院各項重要行政上指示與重要會議之決議編訂之。
二、各機關於編訂年度工作計畫前,應由主辦計畫單位與業務單位密切協調,檢討上年度工作之得失,策訂本年度工作目標,避免發生重複或漏列現象。
三、各機關年度工作計畫之首頁,應編製「年度工作計畫提要」,簡要述明本機關本年工作計畫內容要點,及重大計畫目標,俾便瞭解整個計畫之內容概況。
四、各機關年度計畫之內容採表格式,其內容包括「計畫名稱(項、目)」、「上年度實施概況」、「本年度計畫目標」、「本年度實施辦法(要領)」、「預算(經費)來源及金額」、「備考」等七欄,如附格式(一)。填寫時,「項」「目」不能重疊,表內上下對正,並連貫一致。 (一)「計畫名稱(項、目)」之設定,應先與會計單位協調,密切配合歲出預算。分「目」應避免過分瑣細,不宜強分多「目」;凡經常性工作且無固定預算支援,或不切實際而缺乏效果計畫項目,均不得列入。 (二)「上年度實施概況」,指上年度已完成之工作績效,應具體擇要說明。如屬持續性之工作,須與「本年度計畫目標」及「實施辦法(要領)」相銜接,其績效可用文字或數字說明。確實數字應自該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一月底止。至十二月份資料依一般統計報表為據。如因十二月份資料而必須修正年度工作計畫時,應另作適當之處理。 (三)「本年度計畫目標」,指完成本「目」之預定任務,針對工作重點而訂定之標準,應以簡要文字或百分比加以表明。內容應力求具體、確實,不得以「目」列為目標,亦不得填寫不切實際之「加強辦理」、「經常辦理」、「奉命辦理」、「同上年度辦理」等語句。(四)「本年度實施辦法(要領)」,應簡要敘明工作階段及完成時間,並注意與預算之配合,以期達成計畫目標,避免僅寫「經常辦理」、「繼續辦理」、或「照規定辦理」等語句。 (五)「預算(經費)來源及金額」,指各項、目之預算經費應妥為分配,分別列於各該項目之下,其「散、總數」應與核定之歲出單位預算相符。
五、本院所屬各機關年度工作計畫之編訂,得統一訂定項、目,并得視業務需要,自行增「項」或減「目」,在備考欄內註明。
六、各機關上年度報院核定之研究發展項目研究結果及應行改進與辦理事項,應列入本年度工作計畫內執行,以貫澈研究發展項目,執行時如有窒礙難行之處,應再研究改進。
七、各機關年度研究發展項目,應依照「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八、各機關建議由本院指定或自行列管之計畫項目,應擬具建議列管項目表(如附格式(二))專案報院核定。列管項目應在各機關年度工作計畫之「項」或「目」中選擇,儘量避免在「年度目標」或「實施辦法(要領)」內選項列管。各機關在編訂年度工作計畫時應預作考慮。
九、高等法院所屬各級法院建議列管項目表,應專函送各該高等法院核轉本院,如附格式(二)。
十、本院所屬各機關年度工作計畫,應於前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報院。
十一、高等法院所屬各級法院年度工作計畫,應於前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函送各該高等法院處理,并報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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