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編審年度工作計畫注意事項 第 4 條

四、各機關年度計畫之內容採表格式,其內容包括「計畫名稱(項、目)」、「上年度實施概況」、「本年度計畫目標」、「本年度實施辦法(要領)」、「預算(經費)來源及金額」、「備考」等七欄,如附格式(一)。填寫時,「項」「目」不能重疊,表內上下對正,並連貫一致。 (一)「計畫名稱(項、目)」之設定,應先與會計單位協調,密切配合歲出預算。分「目」應避免過分瑣細,不宜強分多「目」;凡經常性工作且無固定預算支援,或不切實際而缺乏效果計畫項目,均不得列入。 (二)「上年度實施概況」,指上年度已完成之工作績效,應具體擇要說明。如屬持續性之工作,須與「本年度計畫目標」及「實施辦法(要領)」相銜接,其績效可用文字或數字說明。確實數字應自該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一月底止。至十二月份資料依一般統計報表為據。如因十二月份資料而必須修正年度工作計畫時,應另作適當之處理。 (三)「本年度計畫目標」,指完成本「目」之預定任務,針對工作重點而訂定之標準,應以簡要文字或百分比加以表明。內容應力求具體、確實,不得以「目」列為目標,亦不得填寫不切實際之「加強辦理」、「經常辦理」、「奉命辦理」、「同上年度辦理」等語句。(四)「本年度實施辦法(要領)」,應簡要敘明工作階段及完成時間,並注意與預算之配合,以期達成計畫目標,避免僅寫「經常辦理」、「繼續辦理」、或「照規定辦理」等語句。 (五)「預算(經費)來源及金額」,指各項、目之預算經費應妥為分配,分別列於各該項目之下,其「散、總數」應與核定之歲出單位預算相符。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司法院所屬各機關編審年度工作計畫注意事項 第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