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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機關編審年度工作計畫注意事項 第 8 條

八、各機關建議由本院指定或自行列管之計畫項目,應擬具建議列管項目表(如附格式(二))專案報院核定。列管項目應在各機關年度工作計畫之「項」或「目」中選擇,儘量避免在「年度目標」或「實施辦法(要領)」內選項列管。各機關在編訂年度工作計畫時應預作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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