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九、所屬法院受理民間公證人聘僱助理人之聲請,應審下列事項並函復之: (一)聲請書。 (二)聘僱契約書影本(應記載聘僱之民間公證人姓名、所屬法院、事務所所址、助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工作內容及聘僱期間)。 (三)助理人身分及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如係外文,應附中文譯本;境外發給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或其他有權機關授權團體如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等證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 第2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