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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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所屬法院受理民間公證人聘僱助理人之聲請,應審核下列事項並函復之: (一)聲請書。 (二)聘僱契約書影本(應記載聘僱之民間公證人姓名、所屬法院、事務所所址、助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工作內容及聘僱期間)。 (三)助理人身分及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如係外文,應附中文譯本;境外發給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或其他有權機關授權團體如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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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第29條,當法院受理民間公證人聘僱助理人的聲請時,需審核以下事項並回復: 1. 聲請書。 2. 聘僱契約書影本(需記載聘僱的民間公證人姓名、所屬法院、事務所地址、助理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址、工作內容和聘僱期間)。 3. 助理人身分和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如果是外文文件,需附上中文譯本;若是在境外簽發的文件,需獲得我國駐外館處或其他有權機關授權的團體,例如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等發出的證明文件)。 範例:當一位民間公證人要聘僱助理人時,他需要向所屬法院提交相關的文件,包括聲請書、聘僱契約書影本和助理人的身分和學經歷證明文件。這些文件將經由法院審核,確認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後,方可聘僱該助理人協助執行民間公證工作。若助理人的身分和學經歷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則需提供它的中文譯本。如果這些文件是在境外發出的,則需要經由我國駐外館處或其他有權機關核證,例如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等機構核發的證明文件。
- 民間公證人名詞
- 核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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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