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屬法院對聘僱助理人之聲請,得不予許可;許可後發現者,得撤銷其許可: (一)違反本法或本法施行細則規定者。 (二)檢具之文件記載不詳或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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