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 第 30 條
快速跳轉
三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屬法院對聘僱助理人之聲請,得不予許可;許可後發現者,得撤銷其許可: (一)違反本法或本法施行細則規定者。 (二)檢具之文件記載不詳或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的參考要點第30條規定了聘僱助理人的許可與撤銷的情形。根據這個法條,法院對聘僱助理人的聲請可以不予許可,並且如果已經許可後發現以下情形之一,法院可以撤銷其許可:(一)違反本法或本法施行細則規定;(二)檢具的文件記載不詳或不符合規定,並且通知限期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參考資料: - 民間組織辦理公證相關事務作業要點,最新修正日期:民國110年5月12日,https://www.judicial.gov.tw/ckfinder/userfiles/files/1100512%E8%A6%AA%E5%92%8C%E4%BB%B6%E5%8F%8A%E4%BD%BF%E7%94%A8%E7%A8%8B%E5%BC%8F%E4%BC%BA%E6%9C%8D%E5%8B%99%E5%B0%88%E6%A1%88%E3%80%80%E6%B0%91%E9%96%93%E7%B5%84%E7%B9%94%E8%BE%A6%E7%90%86%E5%85%AC%E8%AD%89%E7%9B%B8%E9%97%9C%E4%BA%8B%E5%8B%99%E4%BD%9C%E6%A5%AD%E8%A6%81%E9%BB%9E(%E5%BE%8C%E6%94%B9%E7%89%88)(%E6%B0%91%20.%201)10-13.pdf
- 撤銷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