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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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民間公證人之監督,以其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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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公證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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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