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1 條
四十一、關於第七十七條部分: (一)實施不動產查封時,查封筆錄內應載明「到達執行標的物所在時間、離開時間及揭示時間」。 (二)查封筆錄記載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事項,如為土地,應載明其坐落地號、面積、地上物或其他使用情形;如為房屋,應載明坐落地號、門牌、房屋構造及型式、層別或層數、面積、用途。如查封之不動產於查封前一部或全部為第三人占有者,應載明債務人及第三人占有之實際狀況,第三人姓名、住所、占有原因、占有如有正當權源者,其權利存續期間。如訂有租約者,應命提出租約,即時影印附卷,如未能提出租約,或未訂有書面租約者,亦應詢明其租賃起訖時間、租金若干及其他租賃條件,逐項記明查封筆錄,以防止債務人事後勾串第三人偽訂長期或不定期限租約,阻撓點交。 (三)查封共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者,應於查封筆錄記明債務人對於共有物之使用狀況及他共有人之姓名、住所。 (四)查封之不動產有設定負擔或有使用限制者,亦應於查封筆錄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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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1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知以下幾點內容: 一、在實施不動產查封時,查封筆錄內應包括到達執行標的物所在地的時間、離開時間和揭示時間的記錄。 二、查封筆錄有關不動產的記載應根據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如果查封的是土地,需要載明土地的坐落地號、面積、地上物或其他使用情況;如果查封的是房屋,需要載明房屋的坐落地號、門牌、房屋構造和型式、層別或層數、面積和用途。如果不動產在查封前對於一部份或全部有第三人占有,則需要載明債務人和第三人的實際狀況,包括第三人的姓名、住所、占有原因,如果第三人有正當權源,則需要載明其權利的存續期間。如果有租約,則需要提出租約並即時影印附卷,如果無法提出租約或沒有書面租約,則需要詢問租賃起訖時間、租金和其他租賃條件,並逐項記明在查封筆錄上,以防止債務人事後與第三人串通偽造長期或不定期的租約,阻礙點交的進行。 三、對於查封的共有不動產的應有部分,需要在查封筆錄中記明債務人對於共有物的使用狀況和其他共有人的姓名和住所。 四、對於設有負擔或使用限制的查封不動產也應在查封筆錄中載明。 這些規定可以作為參考來確保執行人在實施不動產查封時的適當程序。以下是一些相關法令和判例: 法令參考: 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1條 判例參考: 最高法院判例 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3079號判例(依據查封之效力與登記完成順序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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