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2 條

四十二 關於第八十條部分: (一)鑑定人估價時,宜就不動產是否出租、是否被第三人占用等情形分別估價。其估定之不動產價額與市價不相當時,執行法院得參考其他資料,核定拍賣最低價額。 (二)查封房屋之實際構造與登記簿記載不符時,仍應按實際構造情形鑑定拍賣。 (三)土地或建築物設定抵押權後,抵押人於土地上營造建築物或於原建築物再行擴建或增建者,除應認為係抵押物從物,或因添附而成為抵押物之一部者外,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就原設定抵押權部分及其營造、擴建或增建部分分別估定價格,並核定其拍賣最低價額後一併拍賣之。但抵押權人就營造、擴建或增建部分,無優先受償之權。 (四)債務人於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後,就同一不動產上設定負擔或予出租者,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就無負擔或未出租之價額與有負擔或出租之價額,分別估定。 (五)核定拍賣最低價額應儘量與市價相當,且於核定前應使債權人、債務人就鑑定價格表示意見,作為核定拍賣最低價額之參考。 (六)不動產價值之鑑定,除有特殊情形外,應囑託不動產估價師或建築師為之。 (七)不動產如確因地區日趨繁榮、商業日趨興盛,或存有其他無形之價值,而鑑定人未將之估定在內者,執行法官核定拍賣最低價額時,得酌量提高。必要時並宜赴現場勘驗,瞭解不動產內部裝璜設備及環境四周,以為核定拍賣最低價額之參考,避免不當提高或壓低拍賣最低價額。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注意事項第42條共有七項,其中第八十條部分主要針對拍賣不動產的相關事項進行規定。以下分別針對每一項進行解釋: (一)鑑定人估價時,宜就不動產是否出租、是否被第三人占用等情形分別估價。其估定之不動產價額與市價不相當時,執行法院得參考其他資料,核定拍賣最低價額。 這項規定指出,鑑定人在估價時應考慮不動產是否出租或被第三人占用等情形,並相應地進行分別估價。如果鑑定結果與市價不相符時,執行法院可以參考其他資料來核定拍賣的最低價格。 (二)查封房屋之實際構造與登記簿記載不符時,仍應按實際構造情形鑑定拍賣。 此項規定提到,如果查封的房屋的實際構造和登記簿記載不一致,仍然應該按照實際構造情況進行拍賣的鑑定。 (三)土地或建築物設定抵押權後,抵押人於土地上營造建築物或於原建築物再行擴建或增建者,除應認為係抵押物之從物,或因添附而成為抵押物之一部者外,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就原設定抵押權部分及其營造、擴建或增建部分分別估定價格,並核定其拍賣最低價額後一併拍賣之。但抵押權人就營造、擴建或增建部分,無優先受償之權。 這項規定針對土地或建築物設定抵押權後,抵押人進行營造、擴建或增建的情況進行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執行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就原設定抵押權的部分和其營造、擴建或增建部分分別進行估價,並核定其拍賣的最低價格,並一併進行拍賣。但抵押權人對營造、擴建或增建部分沒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四)債務人於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後,就同一不動產上設定負擔或予出租者,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就無負擔或未出租之價額與有負擔或出租之價額,分別估定。 此項規定提到,當債務人在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後,並在同一不動產上設定負擔或出租時,執行法院應該命令鑑定人分別估價無負擔或未出租的價格和有負擔或出租的價格。 (五)核定拍賣最低價額應儘量與市價相當,且於核定前應使債權人、債務人就鑑定價格表示意見,俾作為核定拍賣最低價額之參考。 這項規定指出,核定拍賣的最低價格應盡量與市價相符,並且在核定之前應該讓債權人和債務人對鑑定價格表示意見,以作為核定拍賣最低價格的參考。 (六)不動產價值之鑑定,除有特殊情形外,應囑託不動產估價師或建築師為之。 這項規定提到,在不動產價值的鑑定中,除非有特殊情況,應該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或建築師進行評估。 (七)不動產如確因地區日趨繁榮、商業日趨興盛,或存有其他無形之價值,而鑑定人未將之估定在內者,執行法官核定拍賣最低價額時,得酌量提高。必要時並宜赴現場勘驗,瞭解不動產內部裝潢設備及環境四周,以為核定拍賣最低價額之參考,避免不當提高或壓低拍賣最低價額。 這項規定指出,如果不動產確實因地區趨於繁榮、商業日趨興盛,或具有其他無形價值,而鑑定人未在評估中考慮這些因素,執行法官在核定拍賣最低價格時可以酌量提高價格。必要時,也應該到現場進行勘驗,了解不動產內部裝潢設備和周邊環境作為核定拍賣最低價格的參考,以避免不當提高或壓低拍賣最低價格。 參考資料:強制執行法、民事訴訟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