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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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關於第八十七條部分: 投標書用紙及保證金封存袋,應依司法院規定格式(附件二、四)印製,存放民事執行處或服務處,供投標人使用,並得依規定標準收取費用。通訊投標之投標人應依司法院規定標封之格式載明相關內容(附件四之一),再將標封黏貼於信封;未依規定格式黏貼標封,並載明開標日、時及案號者,其投標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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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八十七條的內容,投標人應使用司法院規定格式的投標書用紙及保證金封存袋,並將其存放在民事執行處或服務處供投標人使用。此外,通訊投標的投標人應按照司法院的規定格式進行標封,並黏貼在信封上。如果投標人未按照規定的格式進行標封,並在信封上載明開標日期、時間和案號,則該投標將被視為無效。 參考資料:司法院第 87 條 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
相關函釋 1 則
- 投標書名詞
- 投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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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