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四十八、關於第八十七條部分: 投標書用紙及保證金封存袋,應依司法院規定格式(附件二、四)印製,存放民事執行處或服務處,供投標人使用,並得依規定標準收取費用。通訊投標之投標人應依司法院規定標封之格式載明相關內容(附件四之一),再將標封黏貼於信封;未依規定格式黏貼標封,並載明開標日、時及案號者,其投標為無效。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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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關於第八十七條部分: 投標書用紙及保證金封存袋,應依司法院規定格式(附件二、四)印製,存放民事執行處或服務處,供投標人使用,並得依規定標準收取費用。通訊投標之投標人應依司法院規定標封之格式載明相關內容(附件四之一),再將標封黏貼於信封;未依規定格式黏貼標封,並載明開標日、時及案號者,其投標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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