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9 條
四十九 關於第八十八條部分: (一)拍賣開標時間,宜指定為每日上午九時半至十一時,或下午二時至四時之間,不得撥快或撥慢投標室時鐘。 (二)以投標方法拍賣不動產者,應依照拍賣公告所載時間準時開標,縱當事人請求延緩開標時間,亦不應准許。 (三)開標期日,應由執行法官全程參與不得委由書記官辦理。執行法官應在法院投標室當眾開示投標書,並朗讀之。關於通訊投標之開標,應先當眾審查投標書是否密封及有無附繳保證金,暨具備其他應備要件。 (四)開標,應以應買人所出價額達該次拍賣標的物之最低價額並係最高價者為得標。開標情形,應記明於拍賣筆錄。 (五)拍賣公告欄已張貼「停止拍賣」之公告或由主持開標之法官於開標前宣告停止拍賣程序,即應停止拍賣,不得開標實施拍賣,以免紛爭。 (六)以投標方法拍賣不動產時,應注意防範圍標及其他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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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八十八條之規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拍賣開標時間應指定為每日上午九時半至十一時,或下午二時至四時之間,不得撥快或撥慢投標室時鐘。這樣可以確保拍賣時間正確,避免任意更改開標時間。 (二)以投標方法拍賣不動產時,應依照拍賣公告所載時間準時開標,即使當事人請求延緩開標時間,也不應准許。這是為了確保拍賣程序的公平性與明確性。 (三)開標期日應由執行法官全程參與,不得委由書記官辦理。執行法官應在法院投標室當眾開示投標書,並朗讀之。關於通訊投標之開標,應先當眾審查投標書是否密封,有無附繳保證金,以及具備其他應備要件。這樣可以確保開標程序的透明度與合法性。 (四)開標時,應以應買人所出價額達該次拍賣標的物之最低價額並且是最高者為得標。開標情形應記明於拍賣筆錄,以便後續處理與紀錄。 (五)如果拍賣公告欄已經張貼了"停止拍賣"之公告,或者由主持開標的法官在開標前宣告停止拍賣程序,即應停止拍賣,不得開標實施拍賣,以免引起紛爭。 (六)以投標方法拍賣不動產時,應注意防範圍標及其他不法行為。這是為了保護拍賣程序的正當性和公平性,避免不法行為對拍賣結果造成干擾或損害。 以上內容參考了法務部強制執行法全文(2021年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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