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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九 關於第八十八條部分: (一)拍賣開標時間,宜指定為每日上午九時半至十一時,或下午二時至四時之間,不得撥快或撥慢投標室時鐘。 (二)以投標方法拍賣不動產者,應依照拍賣公告所載時間準時開標,縱當事人請求延緩開標時間,亦不應准許。 (三)開標期日,應由執行法官全程參與不得委由書記官辦理。執行法官應在法院投標室當眾開示投標書,並朗讀之。關於通訊投標之開標,應先當眾審查投標書是否密封及有無附繳保證金,暨具備其他應備要件。 (四)開標,應以應買人所出價額達該次拍賣標的物之最低價額並係最高價者為得標。開標情形,應記明於拍賣筆錄。 (五)拍賣公告欄已張貼「停止拍賣」之公告或由主持開標之法官於開標前宣告停止拍賣程序,即應停止拍賣,不得開標實施拍賣,以免紛爭。 (六)以投標方法拍賣不動產時,應注意防範圍標及其他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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