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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5 條

六十五、關於第一百二十二條部分: (一)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社會福利津貼,係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等其他依社會福利法規所發放之津貼或給付;又所稱社會救助或補助,係指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等。 (二)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所稱社會保險,係指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保險及其他政府強制辦理之保險。 (三)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所稱當地區,係指債務人之生活中心地區;所稱債務人生活所必需,應保障其具有用於維持基本生活之自由處分權限。 (四)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債權,除酌留債務人及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外,得發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為換價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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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65條中的規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一、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的規定,被執行人領取的社會福利津貼或補助款不得被強制執行。這些社會福利津貼或補助款包括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和榮民就養給付等。這些津貼或補助款的目的是為了幫助弱勢群體維持基本生活,因此不能作為債務的強制執行標的。 二、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的規定,債務人領取的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的債權,除了特定的情況外,也不能被強制執行。這裡的社會保險包括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保險和其他政府強制辦理之保險。除非這些社會保險的給付或債權涉及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的基本生活所必需,否則不能被強制執行。 三、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的規定,所謂的“當地區”指的是債務人的生活中心地區。所謂的“債務人生活所必需”則是指保障債務人具有用於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自由處分權限。這條規定強調保護債務人的基本生活不受過度侵害。 根據以上資料來源說明,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 社會福利津貼或補助款不能被強制執行,保障弱勢群體的基本生活。 2. 社會保險的給付或債權,除特定情況外,也不能被強制執行。 3. 強制執行應考慮債務人生活所必需的自由處分權限。 總結來說,在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時,應特別注意以上的法律規定,以保護債務人的基本生活和權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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