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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4 條

六十四 關於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部分: (一) 本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項之「法院命令」,包括執行法院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一百十七條規定對第三人所發之命令在內,此項命令應附記第一百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意旨;如第三人對之聲明異議,而債權人認該第三人之聲明為不實時,得依本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提起訴訟,得有確定勝訴之判決,不得逕向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二) 本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所謂「執行法院命令」,係指同項所稱「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之命令而言,不包括移轉命令在內。 (三) 依本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逕向第三人為強制執行者,應另行分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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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4條,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一)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的「法院命令」的定義,這包括執行法院根據第115條第1項、第2項、第116條第1項和第117條的規定對第三人發出的命令。在這些命令中,應該附上第119條第1項和第2項的意圖。如果第三人對此聲明異議,並且債權人認為第三人的聲明是不正確的,則可以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的規定提起訴訟。在沒有確定的勝訴判決之前,不得直接對第三人進行強制執行。 (二) 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所謂的「執行法院命令」指的是命令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的命令,不包括移轉命令。 (三)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的規定,對第三人進行直接強制執行的情況應該另行分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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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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