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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事件適用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注意事項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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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條例第十條所稱財產,係指債務人所有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而言。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經法院拍賣發給買受人權利移轉證書後,已債務人所有之財產,債務人不得依本條聲請暫緩點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及的法規,辦理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事件時,適用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的注意事項第8條主要針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規定。根據該條例,債務人所有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以及其他的財產權。然而,在法院拍賣後,發給買受人權利移轉證書的不動產已經不再屬於債務人所有,因此債務人無法依據該條例申請暫緩點交該不動產。具體來說,根據最高法院的五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九九八號判例,一旦拍定後取得不動產的買受人,自領取法院發給的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取得該不動產的所有權,儘管未進行登記。因此,債務人無法依據優待條例第8條聲請暫緩點交該不動產。

  • 債務人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財產權名詞
  • 拍賣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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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事件適用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事件適用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注意事項第 8 條規定:「八 本條例第十條所稱財產,係指債務人所有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而言。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事件適用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注意事項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