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事件適用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注意事項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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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條例第十條所稱財產,係指債務人所有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而言。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經法院拍賣發給買受人權利移轉證書後,已非債務人所有之財產,債務人不得依本條聲請暫緩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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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及的法規,辦理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事件時,適用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的注意事項第8條主要針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規定。根據該條例,債務人所有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以及其他的財產權。然而,在法院拍賣後,發給買受人權利移轉證書的不動產已經不再屬於債務人所有,因此債務人無法依據該條例申請暫緩點交該不動產。具體來說,根據最高法院的五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九九八號判例,一旦拍定後取得不動產的買受人,自領取法院發給的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取得該不動產的所有權,儘管未進行登記。因此,債務人無法依據優待條例第8條聲請暫緩點交該不動產。
- 債務人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財產權名詞
- 拍賣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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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